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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学校部关于下发《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9:49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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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学校部关于下发《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的通知

团中央学校部


团中央学校部关于下发《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学校部,各中等专业学校团委(团总支):

  89年9月20日至29日,团中央学校部委托团中央北戴河培训基地举办了“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培训班全体与会同志对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的工作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总结、反思,对中专共青团工作遇到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加强中专团工作的切实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该《纪要》形成后,听取了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有关领导的意见,受到肯定。为加强中专团的工作,并根据参加培训班同志的要求,下发此《纪要》。

  希望你们根据本《纪要》精神,结合当地中专团工作实际,选择条件较好的行业系统和学校进行试点,摸索中专共青团思想政治教育、自身建设以及组织系统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地方和学校党政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最后,将有关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将在综合各地情况基础上,会同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制订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以保证和推动中专共青团工作的健康发展。

 

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
工作培训班纪要

(一)

  89年9月20日至29日,团中央学校部委托团中央北戴河培训基地举办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来自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专、兼职团干部和部分地区团委学校部及有关行业厅局分管中专共青团工作的干部249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结合学习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举办了有关学生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及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共青团体制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等的专题讲座,并就中专团的思想教育工作;中专团组织建设;中专团干部素质培养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讨。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派专人到培训班与中专团干座谈并讲了话,团中央学校部部长袁纯清同志作了总结发言。

  与会同志认为,举办中专团工作培训班,表明了团中央对中专共青团工作的重视,对中专团干部是一个有力的鼓舞。通过培训,开阔了视野,交流了经验,沟通了各地中专团干部与团中央、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的联系,有利于促进中专团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对近几年来中专团的工作作了回顾和总结,认为中专学校团组织,近几年来坚持以培养“四有”人才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坚持不懈地抓思想教育。这是增强中专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中专学生大多十七、八岁,正处在一个长身体和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时期,既有中学生的特点,又有大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需要,各校普遍开展了共产主义理想、品德和人生观教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学习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青春期综合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人生观,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各校还根据中专学生的职业特点,开展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专业思想、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坚定的事业心和职业责任感。一些学校还根据中专学校学生团员比例高的状况,进行了合格团员教育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一些学校还成立了“业余党校”,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一些省、市团委还制定了《中等专业学校思想教育试行纲要》,促使思想教育工作向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以健全机制、活跃基层为目标,努力抓好团的组织建设。一是建章立制,完善团的工作制度。不少中专学校团组织建立、健全了团的工作会议制度;支部、总支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团内奖励、处分制度;团的工作档案制度及团内各种会议制度等。二是抓好团干部,尤其是学生团干部的培训。不少学校建立了“团干部任前培训考核制度”,有的地方和学校还建立了“团干培训基地”,定期对团支委以上的干部进行培训和轮训,提高了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指导方针,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几年来,各中专学校积极响应中宣部、国家教委、团中央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考察、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公益劳动、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少学校还将社会实践活动同学生的课外实习、毕业实习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纳入教学计划,促使社会实践活动向长期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四、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宗旨,抓学生业余文化活动建设。许多学校团委坚持“扶持、指导、服务”的方针,建立了各种群体社团组织,并加强对这类组织骨干的培养和指导,让学生在自我设计、自我组织的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使学生的特长、才干得到充分发挥和提高;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各种系列活动,寓教于乐,陶冶了学生情操,调整了学习、生活、工作的节奏;注重配备和建设各种文化设施和工具,并注意充分利用校报、板报、广播、电视、音像等宣传工具的舆论作用,造成一种有益于团员青年成长的校园环境。一些学校还设立了“意见箱”,建立了经常、畅达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反映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呼声,为学生排忧解难。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还对当前中专共青团工作遇到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主要是:

  一、团的领导机关对中专团的工作指导薄弱。中等专业学校大多直属各部委、各业务厅、局主管,而团的组织关系有的属于主管厅局团委,有的属于学校所在地的团组织,这种体制使得中专学校团的工作处于多方管理却又无人真管的境地。不同系统之间的学校很难进行横向交流,多数地方团的领导机关因中专团组织隶属关系未能理顺,也很少过问中专团的工作。

  二、中专专职团干部编制不足,待遇得不到落实。这次培训班上回收的211份调查表的结果表明,仅127所学校配备了专职团干,按规定应配2个以上团的专职干部的学校有132所,仅有2所学校按规定配备。有的学校虽配备了专职团干,却又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课的有115所,有的团干部甚至身兼五职之多。团中央、教育部198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团干部待遇的规定,未能很好地落实。有的学校团干部至今没有编入学校行政编制;相当一部分学校的团委书记和主要负责人不能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许多学校的团委书记不能参加或列席党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许多学校在评定职称时,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算教龄,这种既不把团干部纳入行政干部系列,又不编入教师系列的作法,大大地挫伤了团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三、中专学校团的活动经费缺乏,无相对稳定的来源。中专学校大多规模小,办学经费紧张,团的工作很难摆上学校的工作日程,大多数学校没有团的活动专用款项,团的活动经费仅靠收缴团费的留成,很难开展正常的活动。

  四、一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另外中专学校学生来源广泛,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层次教育重视不够。

 

(三)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同志认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中专学校团的工作。

  一、充分重视中专学校团的工作,加强对中专团的工作的指导。建国40年来,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共培养毕业生555万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要“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现有中等专业学校2000余所,在校学生已达280多万人,其中团员占73%,达200万人,中专学校团组织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对于办好中专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中专学校团的工作。要象重视大学、中学团的工作一样重视中专团的工作。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加强中专学校团的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并有专人负责。每年召开的团的工作会议或学校团的工作会议,应吸收中专团的干部参加。要逐步做到每年召开一次中专团的工作联席会,研究工作。

  二、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参加培训的同志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一些中专学校团的基层组织程度不同地存在松散现象,一些团员素质不高,不能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应当花大气力加强中专团的自身建设。要进一步贯彻“抓基层、抓落实”的方针,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的核心。应健全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使团支部能够经常开展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团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政治教育活动和其它为学生所喜闻乐见的各项教育活动。要选拔品学兼优、能力较强的学生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以增强团支部的自转能力。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真正把工作放在基层。

  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团员素质。当前的重点是帮助广大团员树立和增强团员意识。要坚持开展“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活动,使广大团员明确,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共青团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努力学习共产主义,拥护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是对共青团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还要通过健全团内组织生活制度,团内奖惩制度,团员证管理制度,团费收缴制度等,加强对团员队伍的管理,增强团员意识。

  三、切实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干部建设。学校团的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专职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特别重视对专职团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当前,要继续按照1982年团中央、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并参照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宣发〔1984〕37号、86教政字015号、(84)中青联字第37号),切实落实好中专团干部的待遇,配齐配好专职团干。同时,要抓好专职团干的培训,努力提高专职团干部的素质。

  四、寻找突破口,设计具有中专特点的主要活动。这是振奋中专团干部精神,扩大中专团的工作的社会影响的一个重要抓手。中等专业学校具有职业性、实用性、实践性强的特点,中专团干部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各自行业的不同特色,积极开展有助于坚定政治方向,强化职业道德,拓展知识视野、巩固专业技术水平,促进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社会风气的主体活动,以展示中专学生的精神风貌。

  五、争取党政领导进一步加强对中专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中专团组织应直接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不应由党委或行政的工作部门代管。学校党政领导应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加强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团组织以必要的支持。学校党委应把团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和研究团的工作,并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团的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团组织的积极性,让其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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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9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务人员二十一人,辅助人员、翻译二人(其费用由中方承担),厨师二人,司机一人,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履行医院负责人或负责的医疗官分配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员将作为赞比亚医疗队伍的组成部分并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承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免税提供每人每月九百克瓦查的当地货币和一百美元外汇的生活津贴费,并提供住房和必要的家具。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以及在赞期间生活用车辆、境内出差费等,均由中方承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上述生活津贴费,从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由赞方每季度一次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参处代收,其外汇部分将通过赞比亚信贷商业银行按月汇往中国银行北京总行71401945帐号。
  如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五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相应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赞方法定的假日。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满十二个月,享受一个月有生活津贴费的休假。如当年不能安排休假,可累计延到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尊重其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人员的风俗习惯、人身自由和安全,应受到赞方保护。

  第八条 中方将向赞比亚提供中国医疗队所有医生的简历及其专业证书,以便在赞比亚医疗理事会注册时使用。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文林                穆坎塔
    (签字)               (签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8〕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

  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省卫生厅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解决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缺少乡村医生等问题,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条例》规定,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允许其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遵守《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卫生区域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名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边远山区、海岛村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准备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依照《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该村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在全县范围及拟执业的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其证书执业地点注明 “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仅在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有效。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在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申请再注册、变更执业地点,或注销注册者,依照《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申请再注册或变更执业的地点,只能在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5〕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