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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4:27:34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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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社 伊拉克


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一) 伊拉克通讯社授权新华通讯社抄收并使用伊拉克通讯社播发的英文新闻和其它新闻。

  (二) 新华通讯社授权伊拉克通讯社抄收并使用新华通讯社播发的英文新闻。

  (三) 协定双方同意不改动被采用的新闻的基本内容,并在新闻的开头或结尾注明其消息来源是?伊通社?或?新华社?。

  (四) 双方通过航寄交换的新闻照片每年不少于75张,双方同意保护照片说明的原内容。

  (五) 双方同意上述新闻项目的交换是免费的。

  (六) 代表团访问北京或巴格达时,一方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向另一方提出提供传真照片的要求,费用由提出的一方承担。

  (七)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各自的计划自费向对方国家派出记者,并根据两国的法律和惯例向对方记者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八) 本协定取代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双方签署的协定。

  (九) 本协定以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

  (十)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为期一年,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在协定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结束协定,本协定自动继续有效。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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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43号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为明确三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办公室职责、运行方式,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部门职能分工,三部门制定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编办批准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精神,特制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办公室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负责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相关设备和产品(以下简称“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为三个部门联合办公机构。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主管此项业务的司级干部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司级干部兼任。

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若干名:由国家环保总局调剂配备。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行政关系仍隶属原单位,代表所在部门参与办公室工作;日常工作人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管理。

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环保总局。


二、各部门工作分工与办公室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分工,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并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对ODS进出口实施监督和管理;办公室在三部委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落实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

1、负责对ODS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实施情况。

2、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协同外经贸部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及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协调部委间有关工作,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制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提供办公条件和办公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外经贸部

1、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

2、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凭办公室签发的ODS《进口审批单》或《出口审批单》,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向企业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3、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协调和处理ODS国际贸易争端问题。

4、协调外经贸部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

(三)海关总署

1、负责受控ODS进出境管理,负责ODS目录海关编码转换和协调ODS进出口数量的统计。

2、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

3、对《名录》所列ODS的进出口,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4、协调海关总署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办公室

办公室按照三部委的授权,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对外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协调ODS进出口管理,对内统一负责落实ODS进出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2、起草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提出年度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受理企业ODS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和企业每批ODS的进出口审批。

5、签发ODS 《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

6、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ODS进出口的执行情况、处理ODS进出口违法案件等。

7、收集、整理、分析ODS进出口贸易数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调研活动。

8、组织环保、外经贸和海关执法人员培训。

9、负责ODS进出口管理日常事务,如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开展ODS进出口宣传。

10、联系有关主管部门打击ODS非法贸易活动。


三、办公形式

1、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办公室的工作,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会议,负责协调本部门有关ODS进出口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规章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政策相协调。

2、实行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制度,有关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主要事项包括: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政策,研究拟定部委联合颁发的规章和规定,办公室的建设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办公室财务预算和决算,检查财务执行情况等。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

3、各部门设立联络员一名,协助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工作,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络等项工作

4、办公室在三部委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并行使规定的职权,负责落实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各项决定。

5、聘请环保、海关和外经贸系统的专家组成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技术专家组,负责ODS进出口数据审核、ODS进出口专题调查研究、技术咨询等。


四、文件制发形式

下列事宜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部门部级领导批准,以三部委联合文件下发(根据情况有些文件可由两部委联合下发):

1、颁布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2、确定《名录》中所列ODS的国家年度进出口总量。

3、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重要事项。

具体的工作以办公室文件下发,并加盖“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办公室文件主要包括:

1、 ODS《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

2、 函商有关部委相关机构与ODS进出口相关的业务。

3、 向企业发送有关ODS进出口业务的公函和公告。

4、 有关研讨培训会议通知。

5、 其他日常管理需要的文件等。


五、发文和请示程序

三部委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办,会签其他部门后联合下发。

办公室文件: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文件内容涉及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业务职能的,经两部门副主任会签后下发。

请示签报:需要向三部委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ODS进出口审批单的签发:办公室对企业的进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企业,提出审批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对获批准申请的企业,办公室在其申请表上和ODS《进口审批单》或《出口审批单》上加盖“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


六、办公经费安排及财务管理

1、办公室工作经费从财政部统一安排的履约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保护臭氧层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逐步实施收费制度用于工作运行经费。

3、办公室设立独立财务管理帐户。目前暂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综合财务处代管办公室财务,为办公室开设独立帐户,负责办公室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控制工程总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中按以下原则确定的骨干项目:
1.省参与投资的跨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2.对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苏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省重点企业集团中的骨干项目;
4.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5.技改“双加”工程中的限上项目;
6.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项目;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中方控股低于20%的中外合资项目,BOT建设项目暂不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每年编制一次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分投产项目、在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指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这类项目如果在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建项目,自动转为下一
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
(四)各市计委、经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每年10月向省计经委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经委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进行综合平衡后
,报请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确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建设项目的保证措施
(五)为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全省征收的主要建设基金(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90%;全省年度新增因定资产贷款总额的6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预算内统筹和财政专项资金的3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下达的贷款、债券、股票指标
50%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
(六)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竞争性项目,省、市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帮助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省计经委的各商业银行在上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时要优先考虑重点竞争性项目,并保证一定比例;鼓励和推动省内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支持重点竞争项目;在争取债
券、股票发行规模和利用外资等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应为全省重点竞争性项目提供高效、便利的条件;省、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七)对列入省重点的公益性项目,应当组建相当于法人的建设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责任,同时享受相应的权益;省、市政策性投资公司和财政等部门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资金供应和调度;鼓励利用外资,鼓励社会个人、单位参与投资或捐
款的赞助,必要时在项目附属设施的经营上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
(八)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新建电力、交通和基础工业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由原企业法人负责建设的项目,原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
(九)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十)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控制工程投资
(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尽可能择优委托甲级咨询、设计或研究单位承担,其委托合同必须有质量条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与研究深度、准确度、基础数据可靠性等质量指标挂构。
(十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甲级设计单位或由原编制可行性报告的单位承担,其委托合同必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编制费与设计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可靠性等质量指标挂构。初步设计提出的静态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数的1
0%(换算成同一年度水平)、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超过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10%,均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初步设计批准后,尽快完成法人注册、施工队伍招标、主要设备和材料招标订购、资金落实、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和施工设计等工作。初步设计批准后,如在一年内开不了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格。
(十四)施工、监理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一级(甲级)以上资质的经济实体来承担,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其中主体工程一律不得分包。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需报省建委认证。
(十五)施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建筑和装修标准、主要设备的选型为依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十六)建设单位按季向省计经委、建委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省审计厅每年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政府,抄送省计经委、建委。
(十七)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提取,按年报省计经委、建委备案。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有重大设计变更,基本预备费动用超过500万元的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十八)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施工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满后,方可支付预留保修金。
(十九)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法人委托甲级咨询单位对总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二十)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既要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又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还要具有管理建设项目的实际经验,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重点建设项目还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高级会计师。项目法人代表和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实
行审计制度。

四、各部门职责
(二十一)省计经委负责审批或转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开工报告,发放投资许可证;参与审批或审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争取国家项目批文;根据项目审批、工程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资
金平衡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问题;按季检查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建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后评价;按季汇总情况报送省政府。
(二十二)省建委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核发项目选址建议书,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会同有关伍的资质等级;认可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合同文本;检查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以及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十三)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计委、经委、建委按照全省整体计划要求和年度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包括争取项目立项,协助、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设计文件、利用外资方案、招标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章程;协助组织或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建项的质量、进度、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二十四)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市各有关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十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六)电力、交通、邮电、土管、供水、供热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十七)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欺诈、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审计部门按年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规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跟踪管理和报表
(二十八)省计经委、建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指定专人按月向市计经委、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报送建设信息,市计委、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按季向省计经委、建委、统计局报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报表。
(二十九)建设单位按年向省建委报送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考核奖惩
(三十)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对项目的考核情况,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对为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项目董事会可给予适当奖励。公益性项目,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建委
研究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对其进行适当奖励。奖金从工程投资结余或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工期较长的可从单项工程结余中列支。
(三十一)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生造成重大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未按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省计经委查实后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重点建设项目的地方投资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拨付的,有关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建项目。
(三十三)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重点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项目法人可提请省政府追究当事人或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三十五)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算的,增加的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设计单位自行同意建设单位要求造成概算的,不但不增加设计费,还要扣减其设计费用;监理单位失职造成质量、安全、工期、投资达不到要求的,扣减其监理
费,并可依法降低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文件质量达不到深度的,扣减编制单位的编制费,并可依法降低资质;咨询评估和标底预算编制可靠性、准确性较差的,也要扣减费用,并可依法降低资质。



19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