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29:56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6〕2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19日

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人才资源开发工程,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吸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储备要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坚持政府运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大学毕业生采取边储备、边使用、边“消化”、滚动发展的办法,建立人才储备长效机制。
第二章 储备对象
第三条 人才储备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硕士研究生和有工作经验的本科生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符合条件的乌海市生源毕业生优先储备。
第三章 储备方式
第四条 人才储备要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面向基层、面向企事业单位,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吸纳、储备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储备在人才开发工程中的“蓄水池”和“中转站”作用。
第四章 储备名额
第五条 储备名额。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人才储备计划,由市编委会确定当年人才储备单位和名额。
第五章 储备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报人才储备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储备人才计划(包括岗位、专业、人数、条件等)申请,报市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三年内有自然减员等可空出编制的,优先确定储备人才;三年内无空编的,又急需人才,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总数内酌情调剂适当人数予以储备。
第七条 研究审定人才储备方案。市人事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部门、单位人才需求情况,对申请的人才储备计划进行汇总,会同组织、编制等部门提出年度人才储备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 储备人才选拔。根据储备人才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赴区内外高等院校和各级人才市场考核选拔,或在本市采取考试的方式公开选拔。
第九条 正式确定的储备人才,由编制、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储备人才待遇
第十条 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享受储备单位正式职工同等条件人员的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 由市里选派到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储备人才各种待遇,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负担,派遣到社区、农区的储备人才,由各区按事业单位同等人员负担各种待遇。
第七章 储备人才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储备人才和在编制内聘用人才在管理上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与储备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人事部门为其办理定级等相关手续。储备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储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待遇,转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如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可续签合同,继续储备。
第十三条 将储备人才作为各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有空编的单位,不得新进其他人员,要优先解决储备人才进编制。
第十四条 在人才储备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储备人才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储备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六条 储备人才需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储备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到2009年12月31日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你不该拿“农民”说事

近日看到“新浪网”中“大四女生为找工作被农民骗钱失身”的新闻报导,涌起无限感慨,我查看了一下网友的跟贴,大多声讨、怒骂骗子的卑鄙无耻,认为司法机关对骗子科刑过轻。我憎恨骗子并不高明的骗色诈财犯罪行为,并对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四女生的弱智感到疑惑不解,但我更多的是对该文被冠以“农民”二字而感到愤慨,也对文化人及文化人组成的媒体蔑视农民群体感到悲哀。
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父老乡亲,身在都市衣着光鲜的达官贵人、名家墨客,你们的父母或父母的父母不也曾是“农民”吗?农民不应该是卑贱的符号、智商不高的代名词。该文标题以二个悬殊差异很大的“不同”主体做对比,一方是大学四年级的女生,一方是所谓的“农民”,借以映衬一方的无知和弱智,但使用庞大的农民群体做犯事个体的代称,你就不怕伤害农业大国千千万万个农民的心?你就一点也没有察觉出该文对“农民群体”的贬损和歧视?
中国目前乃至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所占的比例之大自不必引用数据证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致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严惩。我们的无冕之王们在报导新闻时总要带上“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等政治时尚用词,我们的媒体刊载的文章歇斯底里的大呼为农民维权,但从其文章里所透出的东西明显昭示他们骨子里、潜意识里农民就是“智力低下的二等公民”。我们随意翻看报刊,我们浏览网页新闻,类似上述标题的文章多不胜数,就单从这篇文章来说,就因为这个骗子是农民的身份,你就拿“农民”说事?江泽民同志曾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由此可见,该文不当的舆论引导虽有报导本身的积极意义,但不可避免也强烈的透出对“农民”的贬损,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我无意于在“农民”这个用词上较真,更不是刻意对该文挑三拣四,我曾是农民,我的父母和家人是农民,我因工作的原因长期与农民打交道,我深深的理解他们,他们是最淳朴、善良的群体,当你有机会深入边远村寨走近农民时,当你揭开他们的锅灶体味他们的生活时,你才会真正懂得我们该为农民做什么,才真正明白农民需要什么。
近几届“春节联欢晚会”非常出彩,确实给全国人民奉上了丰盛的文化大餐,但笑星赵本山等“大家”的精彩表演让我们捧腹大笑后,一丝悲哀袭上心头,再怎么辩护也难解伤了农民感情的嫌疑 。曹雪芹大师巨著《红楼梦》中对刘姥姥的描述,让我们看到了黑暗的封建社会达官贵人奢侈糜烂的生活,看到生活在最低层次的农民代表刘姥姥的凄惨和无奈,我们为她和板儿落泪,这样的文章所反映的东西是令人震撼的;而我们某些沽名钓誉的“老记”们为获取报导效应,不惜伤害广大农民的心,用农民做低下的比拟应该吗?类似这样的文章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用“农民”说事。(作者: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陈平)(转载:靖州司法行政网)

印发《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7)5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泰安市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采购供应管理,理顺药品购销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类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及个体医疗诊所)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必须从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四条 本市所属的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全市药品供应的主渠道,在药品的质量、价格、品种、服务等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从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 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采购药品制度。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就近确定2—3个固定购药点,并保证85%以上的药品在固定购药点采购。固定购药点确定后,各医疗机构要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村卫生室及乡村个体医疗诊所用药,已经实行乡镇卫生院统购分销的,乡镇卫生院要搞好供应,但不得随意加价。
第六条 医疗机构确定固定购药点,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药供应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协议要明确购药总量、品种、质量、价格、服务、保证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购销双方要维护协议的严肃性,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的能力。
第七条 固定购药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的,医疗机构应编制药品采购明细表,商医药经营企业协助到外地采购,或自行到外地采购,以保证药品供应及时,质量良好。
第八条 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和人员一律不得采购和推销药品。
第九条 除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药品批发或变相批发业务。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转手倒卖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不得转让、出租其证照。
第十条 药品采购供应应当坚持公平竞争,不得以回扣、行贿、索贿等非法手段购销药品。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证照不全的医疗机构批发药品,严禁直接到医疗机构药剂科以外的科室推销药品。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药品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随时将药品价格变动情况提供给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保障药品购销渠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医药、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共同搞好药品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