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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9:57:07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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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负责编辑、发行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是我国政府指定的汇集刊登我国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官方刊物。
  二、各地方、各部门在公布上述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或者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要抄送商务部,以便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即时刊登。
  三、商务部要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衔接配合,全面及时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透明度问题的承诺。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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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邮电部 美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电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经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按本议定书寻求的民用和商用电信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遵照双方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信科技有关的电磁波传播;
  二、美国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系统的标准和准则;
  三、无线电频谱管理;
  四、自然灾害时的民用应急通信;
  五、民用的地面和空间通信的实用电信技术;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互派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
  四、联合组织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授课和讲座;
  五、政府部门、工业企业、技术研究单位及院校相互之间的科技合作;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在开始活动前,双方应制订工作计划。各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条件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初步工作计划已经制订并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经费,应按一致同意的办法负担费用。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协调和确保各自一方执行本议定书的条款。双方指定的代表应通过信函联系,商定合作的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需要时,经双方同意,双方代表可进行会晤,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电信科技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能向其他政府或世界科学界公布。如需公布,必须经双方指定的代表逐项审核。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方确信为准确和可靠的,但提供方不保证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适于接受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九条 执行本议定书合作活动的过程中引起的或提供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条款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署,并经修改和延长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附件一中作了规定。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署,并经修改和延长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先行终止。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任何一方都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议定书,但欲终止本议定书的一方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本议定书的期满和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确定的、并在其有效期内开始的具体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代      表          代     表
     赵墨林           格里高利·F·沙帕道斯
    (签字)              (签字)

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6月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中成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成药产品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四化”建设的必需药品。中成药产品应该是质量好,服用方便,价格合理。为了防止盲目生产、杜绝粗制滥造,确保产品质量,决定对中成药重要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归口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颁发。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是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执行机构,履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负责组织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以及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和企业考核办法的制定工作。其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电话668581(总机)—2957(分机),电报:5522,联系人:路洁。
第四条 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是中成药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测单位,并负责组织中成药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抽样工作,又是受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企业质保体系审查验收单位,在天津中药研究所协助下,负责组织企业质保体系审查验收组,按既定的考核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中成药产品的质量考核标准和企业考核办法,按照国家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家《药品管理法》及中药工业生产若干规定,本着从严要求、质量第一,有利于生产合理布局择优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生产许可证目录实施计划的进度要求予以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实施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全面达到考核办法(见附件一,略)。
第七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中成药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药典标准)与行业标准(优级品标准)相结合进行检测(见附件二)。企业质保体系验收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方可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产品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定,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8分,企业质保体系验收实行千分制评定,满分为1000分,合格分为840分。
第九条 凡生产实施许可证产品的所有企业,须提出申请书一式八份,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药主管公司、医药主管部门和经委审核同意后,务于国家医药局许可证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及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同时抄送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
第十条 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进行对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其抽样方法:从商业仓库、批发或零售门市部抽取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二年内生产的产品三批。并负责于申请期截止之日起,四至五个月内提出全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二份,报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并将企业各自的质量检测报告单抄生产企业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质保体系验收组于申请期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检查验收,并提出检查验收报告,一式二份报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依据检查验收和质量检测报告,提出许可证初审意见,经国家医药局批准后,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凡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十四条 对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经半年时间整顿,可重新提出申请,再进行检测和验收。若第二次仍不合格,则取消申请资格,停止该产品生产。
第十五条 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五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局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或新投产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处分,直至注销其产品许可证。
1.降低产品质量。
2.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3.未经批准,随意改变处方配本、生产工艺。
4.未经许可,将产品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牌转让者。
第十八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一经注销后,企业应将生产许可证退回局发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由局发证办公室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十九条 对转厂生产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即失效,并应将此证送回局发证办公室,接受该产品的企业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须在提出申请书的同时向中国药材公司许可证办公室缴纳产品申报检查费用,申报费全部直接汇给北京市中药研究所(开户银行:北京市朝阳区甘水桥分理处,帐号:8802025;地址:北京市安外外馆东街甲14号),专款专用。
具体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将另行制订下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委颁布的《管理办法》、《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违反者将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争议事项,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仲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附件
1.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考核办法。
2.国家医药管理局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附件表。(略)
3.1986年中成药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感冒退热冲剂质量考核标准。(略)

附件: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考核办法
一、必备条件:(满分90分,合格分80分)
1.申请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批准文号和注册商标的企业。(20分)
2.申请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能达到行业标准。(达到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40分,达到行业标准50分)
3.环保措施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20分)
二、生产管理:(满分480分,合格分410分)
1.按《中药工业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中药工业工艺管理办法》和《中药工业设备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并严格执行产品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满分30分,合格分25分)
2.必须严格执行《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满分30分,合格分28分)
3.工艺改变须按《生产若干规定》的审核批准手续进行。(满分15分,合格分13分)
4.技术档案有历年来修订的工艺规程,保存完整。(满分25分,合格分20分)
5.生产记录按生产流程和工艺规程的要点进行,并实行档案制,应保存有近三年抽样产品相应的原始生产批号记录。(满分25分,合格分22分)
6.标签、说明书内容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并对其设计印刷、验收、领发有管理制度。(满分25分,合格分23分)
7.车间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并负责监督执行卫生制度。(满分10分,合格分8分)
8.在同一工房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或不同规格药品时,必须有防止混药的有效措施及更换品种清场制度,且有专人负责监督执行。(满分35分,合格分32分)
9.仓库管理制度健全,清洁整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有五防措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满分40分,合格分30分)
10.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应有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满分35分,合格分28分)
11.有明确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满分30分,合格分28分)
12.不合格产品必须单独存放,并有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满分20分,合格为18分)
13.有健全的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检验报告应有专人复核,检验记录有复核人签字,并保存三年。(满分20分,合格分18分)
14.留样观察能按厂订规定不少于三年留样。定期考核质量,记录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满分20分,合格分16分)
15.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检测机构,专职质量管理、检查化验人员总数应占全厂职工总数的3—5%,且应由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又有生产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并配备生产产品所需检测仪器、设备。(满分30分,合格分28分)
16.根据设备要求,应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满分30分,合格25分)
17.全厂设备档案齐全,对主要设备应按规定要求建立档案卡片,有设备保养与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满分25分,合格分22分)
18.各种计量仪器、仪表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定期检修检定。(满分20分,合格分16分)
19.有防爆、防火等安全措施和制度,有专人负责监督执行。(满分15分,合格分10分)
三、厂房及设备:(满分330分,合格分265分)
1.厂区位置、空气、水源应符合生产要求。(满分30分,合格分25分)
2.厂区内主要通道畅通、平整、路边无杂物堆放。(满分50分,合格分40分)
3.厂区内应基本达到无积水、垃圾、杂草、蚊蝇。(满分30分,合格分25分)
4.车间内有固定的原料、半成品存放区域。(满分35分,合格分30分)
5.仓储面积能适应物料存放,各类物资能分类储存,互不影响。主要生产用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无露天存放。(满分60分,合格分45分)
6.生产所需用的全部设备、仪表应满足工艺要求,布局合理,并有一定操作空间。(满分60分,合格分45分)
7.生产设备完好,表面光洁,无异物混入药品的机会。管道安装稳固,排列整齐。设备完好率和泄漏率达到行业有关规定指标,不同物料管道有区别标志。(满分65分,合格分55分)
四、公用系统:(满分50分,合格分40分)
生产用水、电、汽、风、冷的供应能力,必须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二定(定指标、定定额),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满分50分,合格分40分)
五、安全生产及事故处理:(满分50分,合格分45分)
1.药厂使用的受压容器、电器设备,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有关条款。(满分25分,合格分25分)
2.发生设备事故及产品质量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满分25分,合格分20分)
(总分满分1000分,合格分8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