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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0:25:27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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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

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做好经济合同鉴证工作,以利于经济合同法规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
二、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四、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审查其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应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之间,专业户之间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相互之间订立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合同等。
六、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
七、申请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二)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经济合同鉴证时,需要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应当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九、鉴证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告诉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自己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有错误时,应予撤销。
十一、办理鉴证应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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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种子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5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10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重点后,已请求协会资助本项目;
  鉴于协会特别根据上述情况,已经同意以本协定下文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本协定构成整体所必要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MOF”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
  (b)“MAAF”系指借款人的农牧渔业部;
  (c)“种子中心”系指本协定附件5,A部分中所列举的中心;
  (d)“省”系指本协定附件5,A部分中列举的种子中心,位于借款人所在的省份;
  (e)“NSC”系指借款人的“中国种子公司”,是农牧渔业部的一个单位;
  (f)“BSF”系指借款人的中央的农垦局,是农牧渔业部的一个单位;
  (g)“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本协定第3.05节中所指的一个协议或几个协议;
  (h)“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一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1,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协议,随时对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中国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在二00五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农牧渔业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及农业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为能在实施本项目时,起到协调和协助的作用,应在农牧渔业部内保持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顾问小组,其职能和职责应为协会所接受。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服务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根据为协会所同意的规划,实施本项目的E部分中所规定的培训。
  3.04节 借款人应:
  (a)在执行本项目G部分中所提到的研究时,应符合协会所同意的职权范围和日程表;
  (b)在不迟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协会准备并递交一份包括根据本项目的各个目标而进行的研究的主要结果的报告。
  3.05节 为了实施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与各省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应为协会所接受,而且应特别包括本协定附件5B部分中的提到的安排。
  3.06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该协议中任何一条规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足以反映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何一部分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送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及
  (iii)向协会送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记录等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后的第二年止;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所提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另外写出一份意见书,其中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及
  (b)“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借款人和每个省的代表正式批准或核准并经签字和分发。
  6.02节 “通则”第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写入送交给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即:该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协议的各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他们产生了拘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120)作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日生效。附件、项目执行协议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副行长
       张 再            S·S·柯尔玛尼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发放补助金的决定,确保补助金快速、准确、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以紧急通知的形式印发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地震灾区的分支机构。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受灾群众身份信息采集、补助金收款账户开立、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构建补助金发放快速通道,确保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并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启动受灾群众身份信息采集、账户开立等前期准备工作,待6月2日相关工具软件发放到位后,各地可立即组织实施补助金发放工作。不具备按照《实施方案》采取转账方式发放补助金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方式发放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