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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2:54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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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人口办宣教〔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及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和全国人口计生系统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对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把廉政文化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相结合,与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

  (二)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廉洁理念教育人、先进文化熏陶人,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意识。

  (三)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实基础和良好氛围。

  (四)坚持发扬人口计生工作优良传统,注意借鉴和吸收优秀廉政文化成果,不断丰富人口计生廉政文化内涵,推进人口计生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四、主要内容

  (一)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政理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政绩观。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自觉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坚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常修为政之德、常念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二)培育人口计生工作者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道德观念。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人口计生工作者自觉践行“忠于国家、落实国策、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爱岗敬业、诚信务实、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规范。把人口计生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基层人口计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并使之与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形成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按照廉政文化基本要求和党员干部行为准则,开展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如“阳光计生”、“主题党日”、“读讲一本书”等。

  (四)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结合部门实际,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网络媒体、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及内部刊物等媒介,打造传播廉政文化平台。结合阳光计生行动,利用人口计生文化大院、人口计生中心户、新家庭文化屋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人口计生系统廉政建设,依靠群众参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者廉洁、勤政。充分利用多种文化和艺术形式,带动富有人口计生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加强廉政理论研究,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创新。

  (五)打造廉政文化宣传平台。加强廉政文化产品的研发,组织创作体现人口计生特点的廉政文化作品,努力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组织开展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研讨和征文活动,编辑出版廉政文化建设相关图书、文集。把反腐倡廉纳入中国人口文化奖评选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联学联创交流活动,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廉政文化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政文化建设负全责。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共同搞好廉政文化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队伍素质。整合社会资源,充分用好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网络。

  (四)确保经费投入。把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廉政文化建设各项活动的经费投入。

  (五)注重考核评估。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中。对重点活动、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廉政文化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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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新疆建设兵团分行:
按照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下发你行,请抓紧贯彻执行。各地要由人民银行分行行长牵头,召开各有关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学习《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和组建工作会议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各行要采取有效途径,在5月20日以前把会议精神和本地区具体部署传达到有关行基层营业单位。同时,各行要搞好对计划、信贷、会计等部门操作人员的培训。5月31日,各行基层营业单位要在对政策性信贷资产、负债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和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试划转,并要将试划转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汇报请示,不得擅自作主。6月30日,各行营业单位正式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农业政策性信贷资产与负债。7月1日,农业银行要全面建立农业发展银行的帐务核算体系,并开始代理。7月10日以前,各有关行划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经当地人民银行签字盖章后,逐级汇总上报到各自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鉴于划转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要求都很高,所以在划转过程中,各划出行要确定一位行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同时人民银行要切实负起责任,不仅要带头划转好本行的农业政策性信贷资产与负责,还要对其他行的划转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以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及时、稳妥地做好。

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
根据国发(1994)25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精神,为及时准确地做好各有关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时组建,特做如下规定。
1.信贷资产的划转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本次划转的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中央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食油、猪肉、食糖、烟叶、羊毛等七个品种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粮食系统的粮食、油料收购贷款,供销社系统和新疆建设兵团的棉花收购贷款(含粮、棉预购定金贷款);粮食系统的粮、油调销贷款;粮食系统所属收购企业的粮油加工贷款,供销社系统和新疆建设兵团的棉花初加工贷款;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的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
2.负债的划转范围。根据应划转的农业政策性信贷资产余额,各行要等额划转负债。划转的负债包括:开户企业的存款,应划转的信贷基金;两项合计后与划转的信贷资产的差额,用同业存放(或存放同业)予以平衡。
3.划转时间。以1994年6月30日作为正式划转日,并以划转日的余额划转。
4.业务划转和资金清算的基本单位。业务划转以有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营业单位为基本划转单位。资金清算以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县支行为清算单位。
5.资产的清理及划转。在划转信贷资产时,凡会计科目清楚、明确的,按会计科目进行划转;凡会计科目不清楚,不明确的,按核定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帐户划转;凡企业帐户不明确的,按贷款借据划转。对业务划转行企业经营性与政策性贷款混淆的,要分清两类贷款,分别开户后进行划转。
6.存款的划转。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在划转前各行要向开户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要求做好销户、开户工作。
7.信贷基金的划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确定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应划转的信贷基金总额。工商银行由总行统一划转,其基层行划转负债时,信贷基金不作为平衡内容。农业银行由总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营业单位,由基层营业单位划转,并作为划转负债的一项平衡内容。
8.划转帐务的平衡。基层行划转贷款与存款加信贷基金后的差额,双方通过“同业存放”或“存放同业”科目(设置划转专户)来平衡。该专户按向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9.划转后资金的清算。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全辖“同业存放”的差额,统一向人民银行借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将系统内资金调拨给基层行,专项归还有关专业银行,用于结平“同业存放”差额和利息。
各专业银行基层行收到农业发展银行归还的“存放同业”款项后,应通过人民银行专户及时逐级上划各专业银行总行,由各总行相应集中归还人民银行总行再贷款。
10.名划转行的分支行要将6月30日正式划转的信贷资产、负债数额,据实填报《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表式附后),于7月10日以前逐级上报到各自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具体手续,农业银行各级行要按照《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办理。
11.各级行要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参加的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协调小组。分行协调小组要在5月20日前把名单上报到各总行和筹备小组办公室。各划转行要指定专门领导和人员具体负责帐务的划转工作。在正式划转前,各划转行要对应划转的信贷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资产和负债的清理过程要有个说明,对划帐交接工作和核实后的资产结构也要有个说明。各行划出的资产与负债经协调小组和工作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在清理核实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划转范围或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应划未划的,要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报告。
12.国务院确定的、目前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存量不划转,仍留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7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生猪、牛、羊收购贷款存量不划转,新发生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协商,提出解决意见,再通知各分行执行。1994年7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后,要设立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专柜或指定专人负责。凡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会计档案,要单独装订保管。
13.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各级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协商后确定一个统一的划转日再行划转。
附:一、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略)
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科目归属对照表(略)


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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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出租车及非机动车客运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市、县(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应具备以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
  (二)有相对稳定的持有相应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和与其经营项目相适用的安全、机务、经营等岗位人员;
  (三)主要经营负责人必须经统一培训,持有岗位证书;
  (四)有证照齐全的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客运车辆;
  (五)拥有车辆原值5%以上的流动资金及相应的资信证明或担保;
  (六)单车经营的,必须具有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保证;
  (七)有与营运车辆数相适应的固定停车场地;
  (八)申请者为企业的,必须有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以及经营道路客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当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运输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经营者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线路、站点、班次、班时、票价审批手续。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管理规定》,经审核批准,发给《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营运线路标志牌》、《客运行车路单》。
  第六条 经营者如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就在变更前30日内向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者如需歇业,就在变更前30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运输管理部门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营运线路标志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投入营运的客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头右侧悬挂与经营相符合的营运线路标志牌;
  (二)车门两侧喷印经营者的名称、起讫线路、全程票价、监督电话;
  (三)在车厢内悬挂或张贴营运里程示意图、价目表,备有旅客意见簿;
  (四)驾驶员、乘务员携带必要的证件和单证;
  (五)按额定载客人数载客。
  第九条 营运客车必须按核定的路线、范围、站点行驶;不得随意拉班脱线;不得擅自增减班次。
  第十条 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线路,必须在核发《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后随即开行;超过45日仍未开行的,作自动放弃论,收回《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部门可按照客运线路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客流状况,运用经济调节手段,逐步实行客运营运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凡日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车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危险品安全检查员;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争揽旅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客运经营活动。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五条 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车,乘客必须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服从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严禁无票乘车。
  第十六条 客运站(场)要为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候车、停车、售票、签证、接发班车、行包收发、调度车辆、安全检查、清洁车辆等服务,配备一定数量的站务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客运站(场)就在运输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平等互利、统一管理的原则与经营者签订客运服务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由运输管理部门鉴证,监督双方履行。
  第十八条 定线营运客车都必须进入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站点始发。客运站点标志牌的设置,须经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客运站点凭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通知单》接纳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 营运客车实行定期维护,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入《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营运客车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按章缴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定价,变相涨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客票和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其它客运行业票据。道路运输客运票据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承印和发放,不得将客运票据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按章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客运需要,必须接受运输管理部门及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监督。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营业性客运的经营行为、经营质量、经营资格实行检查和年度营运审验。运输管理部门应运用多种检查方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营运客车通过年度审验,确认次年的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商务纠纷,当事人就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运输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道路客运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就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法记,秉公办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