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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2:22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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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3日



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和有关材料等经过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案卷评查标准。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不得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标准相抵触。各级政府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与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评查标准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评查标准为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评查,可以组织相互评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评查。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等;

(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办法评查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根据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选送案卷办法评查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确定的地点进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成员签字;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八)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九)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

(十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取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机关依法确定该项行政行为违法或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案卷合格率较低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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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05]69号)文件精神,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保护农民利益,特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化肥淡储管理和承储企业责任,现将《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储备工作。
2005年12月15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全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2005-2006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委托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委托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协助委托管理单位履行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货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或生产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储监督检查。
10、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淡储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管理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储财务管理。
12、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对承储企业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按企业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管理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15、化肥淡储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等相关票据资料,经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16、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通过之日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17、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
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
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
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198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