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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55:47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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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作为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煤矿发展很快,煤炭产量迅速增长,从根本上扭转了长期以来供不应求的局面,为缓解我国能源紧张、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做出了很大贡献。但
是,小煤矿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以及伤亡事故多等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
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
煤矿要予以关闭。
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两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也要予以关闭。
按照规划,关井压产任务到1999年底前完成,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2.58万处,压减产量2.5亿吨。
二、关井压产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商业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
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
三、关于关闭合法开办小煤矿适当补偿问题,要区别情况,统筹算帐。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切实关闭小煤矿后,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商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

四、关井压产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公安部、环保总局成立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下
达全国关井压产规划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煤炭工业局。
五、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组建由煤炭、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各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199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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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发展,方便偏远地区农民用药,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管理,并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


  一、为贯彻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发展,方便农村偏远地区农民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

  三、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

  四、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品种目录由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组织及监督。

  六、设置药柜的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
  (三)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四)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设置药柜的条件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药柜验收实施标准》。

  八、申请设置药柜
  (一)由申办企业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
提交以下资料:
  1.拟设置药柜的企业和药柜地址及其负责人情况;
  2.药柜经营人员初中或初中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经营的药品品种。
  (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做出是否同意筹办的决定。
  (三)申办单位在完成筹办工作后,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药柜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药柜的企业及药柜名称、地址及其负责人、药品经营人员名单、设施设备情况、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等);
  2.药品经营企业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及设施、设备目录;
  3.药柜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报申请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药品经营企业对所设置的药柜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执行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柜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农村药品供应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标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的通知〔2010〕90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着力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8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9月中下旬,对全国各地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张德江副总理8月19日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包括制定落实国务院《通知》实施意见或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分工、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

2.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

3.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调研督导组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成16个调研督导组,其中:9个调研督导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带队,7个调研督导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每个调研督导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对1~2个省(区、市)进行调研督导。

三、调研督导时间及地点

9月中下旬,对除西藏自治区外的所有省(区、市)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西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区进行自查和督导。各组具体抵达时间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各调研督导组督导地区及联系人名单附后。

四、有关事项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调研督导工作,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调研督导组开展工作。

2.请被督导地区及时与各调研督导组联系,确定调研督导具体行程。

3.各调研督导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附件:各调研督导组督导地区及联系方式(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